必赢国际437官网版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并参照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我院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民主管理同集中领导结合起来,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我院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职工关系,积极参与学院管理,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定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按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在职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约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60%左右。教代会的代表,以系、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条 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或调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可保留代表资格,参加到调入单位的活动。若调离学校、离退休、停薪留职或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是代表的中层干部、工会干部或其他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有关会议,但不能超过代表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一线教职工)组成,人数10-15人;主席团的人选,在党委领导下由院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审议通过。主席团设置秘书长1人,由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
主席团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分组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在每学年5月份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院长、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每次教代会会议名称以届次和次数命名。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中心议题在会议召开前确定。应根据本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由院工会与学院党政提出,广泛听取意见,经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二级院(部)、职能部门为单位的工会小组选举代表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和秘书各1名。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可以从同届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执行委员会。其任务是:
(一)研究和初步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有关文件,参与制订提交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规章制度和方案。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三)监督大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检查提案处理的落实情况。
(四)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经主席团审议,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应推选较为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在院工会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院工会召集代表团长、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予以报告。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选举;
(二)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组组长联席会议;
(四)检查、督促落实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五)组织各种民主协商对话活动,畅通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双向沟通的对话渠道;
(六)讨论行政对教职工的处分,认为不当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开除教职工需征得工会同意。
第六章 校、二级院(部)、处、室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二级院(部)教代会代表团会议或教职工大会,是机关处室、二级院(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代表团团长主持,遇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教职工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或大会。
第二十四条 行政部门、二级院(部)教代会代表团,对机关处室、二级院(部)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按照教代会和院工会的布置,也参加全院性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工会小组是校、二级院(部)教代会代表团会议的工作机构,主持行政部门、系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职能部门、二级院(部)教代会,要支持机关处室、二级院(部)负责人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教育职工努力完成校、二级院(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行政部门、二级院(部)教代会会议或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可参照学院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工会有权指导行政部门、二级院(部)教代会代表团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